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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跟克羅埃西亞的結婚辦理文件分享

 

台灣跟克羅埃西亞無互設辦公室,所以在文件簽證上申請挺不容易的,分享這篇文章供有需要的人參考。

我跟先生在愛爾蘭相遇,先生為克羅埃西亞籍,但他在愛爾蘭居住很長一段時日,鮮少回克羅埃西亞,所以照理說愛爾蘭這邊會較了解先生的狀況,也事先詢問過克羅埃西亞駐愛大使館,他們很熱心說願意幫忙所有的文書作業,之後到台灣駐愛爾蘭的辦事處,也跟他們說所有的情況,他們也願意幫忙所有的文書作業,於是我又寫了一封信給外交部長,道盡事情來龍去脈,但收到的回信卻是一封很文謅謅的公文,回絕說不可以這樣,非得一定要到奧地利的辦事處辦理文件(唉,可以人性化一點嗎?…)

跟先生已經事先在克羅埃西亞登記結婚,我們事後回台灣辦理結婚登記,並且打算在台灣定居,所以著手準備申請文件,前後來回打好幾通國際遠洋電話跟台灣這邊詢問有關文件的申請,以下是整理過的資料:

主要分三大部分:停留簽證、結婚登記、停留簽證轉居留

 

 

一、停留簽證<向奧地利申請>

外籍人士來台觀光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說明

1.簽證申請表

須至「線上填寫申請表專區」填寫,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並親自簽名確認。

2.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

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

3.護照正本及影本

效期6個月以上且須有空白頁

4.財力證明

例如銀行存款證明

 申請程序:

  1.         由申請人檢具各項應備文件及簽證規費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申請停留簽證入境。
  2.         必要時中華民國駐外館處將要求申請人面談。

注意事項:

  1.        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提出簽證申請者不論是否獲發簽證,已繳之簽證規費依法不退還。
  2.       停留簽證規費及美國籍人士申請簽證之相對處理費收費數額,請參考「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數額表(doc檔案)」。

 

小編的話:

  1. 我先生可以免簽證到台灣3個月,但因為要申請轉居留簽證所以不可以用免簽去申請轉居留簽證,一定要停留簽證才可以申請。
  2. 台灣跟克羅埃西亞沒有互設辦公室,所以必須跑到駐奧地利的台灣辦事處申請停留簽證,奧地利維也納的平均消費很貴,建議準備齊全再前往申請。
  3. 有些文件(例如:結婚文件及良民證)必須要經過駐外館處驗證,所以可以一併到駐奧地利辦事處一起辦。
  4.  駐奧地利辦事處地址: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Wagramer Strasse 19/11.OG A-1220 Wien (Vienna), AUSTRIA 電話: +43-1-212-4720 

 

 

二、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辦理>

【在海外已登記結婚者之必備文件】

  1.  結婚當事人本國人的國民身分證。
  2.  結婚當事人本國人的戶口名簿。
  3.  結婚當事人本國人的印章。(簽名也可)
  4.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的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貼心叮嚀_1)
  5.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貼心叮嚀_2-外籍配偶可隨同親自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者則現場取用)
  6.   符合身分證規格為最近兩年內所拍攝的相片一張。(貼心叮嚀_3-親臨者不需要)
  7.   換證規費每張50元、換領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 

【貼心叮嚀】

1.國外結婚證明文件應於駐外館處驗證日起30日內至戶政機關申辦結婚登記,如無正當理由逾期者,將依戶籍法予以罰鍰;中文譯本可經駐外單位驗證或在國內經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2.外籍配偶無法隨同國人返國辦理登記者,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需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3.未到一方須攜帶符合身分證規格為最近兩年內所拍攝的相片一張。

4.如果要當天辦好的話,請您盡量在下午四點半前到所辦理。 否則必須要等到第二個工作天早上九點半以後才能領到國民身分證。

 

 

 

三、依停留簽證轉居留<向移民署辦理>

狀況確認

1.辦理或展延、補發外僑居留證
2.
您是持停留簽證進入臺灣
3.
您適合的申請須知為:外僑持停留簽證入國,申請外僑居留證送件須知

誰來送件

本人

誰可以辦

(一)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1、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2、未滿20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3、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或第11款工作。 
4、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 
5、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6、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
(二)另停留簽證為180日,加註「No Extension」,可提出申請。但另加註不得在臺辦居留簽證或居留證等者,不得申請。

到哪裡辦

向居住地之入出國及移民署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

要帶什麼

(文件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其在國內由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前述文件為外文者,得要求檢附經駐外館處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一)申請書:
1、請至服務站索取申請表、自行以A4白紙影印或自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下載,並詳實填寫。(現場可索取)
2、檢附之照片為,最近1年內2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或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正面半身彩色照片)。
(二)護照及停留簽證(驗畢歸還)。
(三) 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1、依本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至第6款申請者免附,6歲(含)以下者,以「預防接種證明」代替,無法出具「預防接種證明」者,可改用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替代。
2、健康檢查證明須依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最新公告之外籍人士辦理居留或定居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項目辦理(參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健康檢查表使用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目前國內各大醫療院所使用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10426日起之健康檢查表如附件)。
3、在國外檢驗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檢查項目不完整者,須在國內補檢未檢驗之項目。
4、健康檢查證明,自檢查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須於效期內提出申請。(請盡量於入境後至國內合格之醫療院所檢驗)。
5、依本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申請者,申請人及在臺投資、應聘工作之依親對象均為免簽證適用國家人士者,免附。
(四)刑事紀錄證明:
1、依本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至第6款申請及20歲以下者免附。
2、依本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申請者,申請人與外國籍依親對象入境前親屬關係已存在者免附。
3、自核發之日起1年內之申請人本國刑事紀錄證明,但不得逾該證明所載之有效期限(所謂本國刑事紀錄證明,係指申請人原籍國之全國性紀錄,例如:美國公民之本國刑事紀錄證明,須由美國聯邦調查局FBI所核發)。
4、刑事紀錄證明須含最近5年內之紀錄。
5、申請人前在臺居留出境後,持停留簽證改辦居留案件,如申請人出境未逾3個月,不須檢附申請人本國刑事紀錄證明。

(五)現居住地證明。
(六)申請事由之相關証明文件:(本法第23條第1項)
1、依第1款申請者:已在我國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我國身分證正本、戶口名簿正本、戶籍謄本正本(驗畢發還)。
註:辦理結婚登記事宜請參照內政部戶政司網站或洽各地戶政事務所。
2、依第2款申請者:
(1)直系尊親屬3個月內有效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外僑居留證正本(驗畢歸還)。
(2)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或經法院裁定收養證明書)。
3、依第3款申請者:
(1)經勞動部核准聘僱之外國人專業人員核准函。(需核准函有6個月以上之聘僱效期)。
(2)一個月內有效之員工在職證明書。
(3)其屬就業服務法第48條,無須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者,可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函辦理。
4、依第4款申請者:
(1)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函(投資金額須20萬美元以上)。
(2)董監事名冊。
(3)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5、依第5款申請者:
(1)經濟部商業司核准函。
(2)外國公司認許表。
(3)外國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如為外國公司分公司代表人或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兼任分公司經理人者,除上述文件外尚須檢附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
6、依第6款申請者:檢附主管機關核准函。
(七)證件費:外僑居留證每件每一年效期新臺幣1,000元。但持停留簽證入國申請者,外加新台幣2,200元。
(八)其他證明文件。

所需時間

10天

所需費用

證件費:
外僑居留證每件每一年效期新臺幣1,000元。
但持停留簽證入國申請者,外加新台幣2,200元。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一)依本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申請者,得自停留效期屆滿前30日提出申請。 
(二)依本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申請者,得自停留效期屆滿前15日提出申請。 
(三)外僑居留證效期自核淮之日起算。 
(四)與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結婚,初次申請依親居留者,僅能申請1年效期之外僑居留證。 
(五)以本法第23條第2項申請居留原因變更者,應備文件得依本送件須知之規定。 
(六)申請人於停留期限屆滿前,無法取得外僑居留證者,請依限離境。 
(七)申請人於申請過程中離境者,申請案結案歸檔(不再審理),申請人再次入境符合本法第23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者,得依本送件須知之規定,重新申請。

貼心小叮嚀

※健康檢查報告:健康檢查表使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目前國內各大醫療院所使用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10426日起之健康檢查表)。


※刑事紀錄證明:
所謂本國刑事紀錄證明,係指申請人原籍國之全國性紀錄,例如:美國公民之本國刑事紀錄證明,須由美國聯邦調查局FBI所核發。

小編的話

1.須於健檢指定醫院內檢查,健檢指定醫院如下:

http://www.cdc.gov.tw/info.aspx?treeid=AA2D4B06C27690E6&nowtreeid=E2E03C52598CD5F6&tid=FE2A4655E9F73411

2.結婚文件跟良民證需在國外的駐外館處複驗文件,複驗之文件可為英文譯本或中文譯本,若為英文譯本回台需翻譯為中文譯本,再前往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翻譯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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